特休不需要員工「申請」才發生
滿 6 個月當天就取得 3 天,這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權利。雇主要做的是主動告知,而不是等員工來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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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目前的特別休假
尚未取得特別休假
年資 年 個月(共 個月), 適用「」的級距。
下一個級距是, 可休 天。
到職多久,有幾天特休。
| 年資 | 特休天數 |
|---|---|
| 滿 6 個月 | 3 天 |
| 滿 1 年 | 7 天 |
| 滿 2 年 | 10 天 |
| 滿 3 年 | 14 天 |
| 滿 5 年 | 15 天 |
| 滿 10 年 | 16 天 |
| 滿 10 年後每滿 1 年 | 加 1 天(上限 30 天) |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;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……(勞基法第 38 條第 1 項)
關於特休,雇主最常搞錯的三件事。
滿 6 個月當天就取得 3 天,這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權利。雇主要做的是主動告知,而不是等員工來問。
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不能單方面規定「當年沒休就作廢」。
特休日期由勞工排定。雇主只有在「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」時才能與勞工協商調整,不能直接指定。
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,同一雇主之下工作滿 6 個月未滿 1 年可以休 3 天,滿 1 年 7 天,滿 2 年 10 天,滿 3 年和滿 4 年各 14 天,滿 5 年到未滿 10 年是 15 天。滿 10 年之後,每多一年加 1 天,最多 30 天。
年資以「同一個雇主」累計,公司內部調動部門不會讓年資歸零;換到不同的雇主,原則上要重新起算,除非依法規或雙方約定併計年資。
公司可以採週年制(從到職日起算一整年)或曆年制(依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),採曆年制時,年資跨年度的部分要按比例折算,並且不得少於週年制的天數。這也是同一位員工在不同公司,特休天數與時間點會不一樣的原因。
特休期間屆滿沒休完的日數,雇主要折算成工資發給。折算的基礎是勞工「當年度」的日薪;假設月薪是 30,000 元,日薪是 1,000 元,年度結束還剩 3 天沒休,就是 3,000 元。經勞雇雙方協商,也可以把未休完的日數遞延到下一個年度休假,遞延後的日數若仍然沒有休完,才在遞延期滿時折發工資。
另外,雇主有義務在勞工符合特休條件時告知可以休幾天,並且要留存勞工排休與休假的紀錄,勞工要休假時,雇主不能任意拒絕。
算。年資從實際到職日開始起算,包含試用期,不因為是試用期就重新計算。
特休的本意是要讓勞工休息,法律上優先是休假,休不完才折算工資。如果勞工自己不排假,雇主仍應盡到通知與協助排休的義務,雙方也可以協商遞延。
勞動契約終止時,還沒休完的特休日數,雇主要一併折算成工資在離職時發給,不能因為勞工離職就直接歸零。
特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,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,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,不能單方面強制決定。
本區依 2026 年(2026-01-01 起)現行法規整理。 依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21 日公告與現行勞動基準法、勞工保險條例、全民健康保險法整理。 計算結果為依法定基準的推估,個案仍受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與勞資協商影響, 不構成法律意見。 有爭議時請洽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免付費專線 195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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