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告期間同樣長度,但謀職假只有資遣才有
第 16 條第 2 項的「每星期 2 日謀職假、工資照給」,只在雇主資遣時適用。員工自請離職沒有這項權利。
年資決定要提前幾天說。資遣時還有謀職假。
法定預告期間
年資共 個月, 適用「」。
最後工作日(含預告期)
謀職假(雇主資遣時適用)
天
年資決定要提前幾天。
| 年資 | 預告期間 |
|---|---|
| 未滿 3 個月 | 無規定 |
|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| 10 天 |
| 滿 1 年未滿 3 年 | 20 天 |
| 滿 3 年以上 | 30 天 |
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: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 於十日前預告之……(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)
員工離職與雇主資遣,規則不完全一樣。
第 16 條第 2 項的「每星期 2 日謀職假、工資照給」,只在雇主資遣時適用。員工自請離職沒有這項權利。
不想讓員工做滿預告期,雇主可以直接發給該期間的工資讓他離開。員工自請離職則沒有這個對應機制。
雇主必須在資遣生效日 10 天前,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通報資遣名單。這是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的獨立義務,漏了單獨開罰。
第 14 條列舉的情形(如未依約給付工資、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之虞),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而且仍能請求資遣費。
不論是雇主資遣勞工,還是勞工自己提出離職,勞基法第 16 條、第 15 條都要求要先預告。年資滿 3 個月未滿 1 年,預告期間是 10 天;滿 1 年未滿 3 年是 20 天;滿 3 年以上是 30 天。年資未滿 3 個月的話,法律沒有規定預告期間。
預告期間是從「通知那天」起算,並不是從最後一個工作日往回算,所以通知日加上預告天數,就是最晚的最後工作日。例如年資 2 年的勞工,5 月 1 日提出離職,預告 20 天,最晚的最後工作日就是 5 月 21 日。
雇主資遣員工,在預告期間內,勞工每週可以請 2 天的謀職假,而且工資要照給,不能扣薪。這個權利只有在雇主終止契約(資遣)的時候才有;勞工自己提離職不適用。謀職假的日期由勞工自己決定,但通常要有合理的事先告知。
雇主資遣沒有依法預告,要按預告期間的日數給付預告工資;勞工單方面不預告就離職,理論上雇主可以就實際損害請求賠償,但實務上要證明損害並不容易。契約另有約定較長預告期的,也不能超過法律上限而侵害勞工權益。
預告期間以日曆天計算,包含例假日與休息日,不是只算上班日。
勞工可以在預告期間排特休,但是否可以「拿特休抵預告期」要看雙方協議,雇主不能強迫勞工把預告期間全部改成特休。
依勞基法第 11 條、第 16 條,雇主終止契約通常要預告,沒有預告的話要給預告工資。但如果是勞工有重大違規、雇主依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則屬例外。
法律只規定預告期間,沒有要求勞工必須留到交接完畢;公司想要交接更完整,最好在勞動契約裡明確約定合理的交接期。
本區依 2026 年(2026-01-01 起)現行法規整理。 依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21 日公告與現行勞動基準法、勞工保險條例、全民健康保險法整理。 計算結果為依法定基準的推估,個案仍受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與勞資協商影響, 不構成法律意見。 有爭議時請洽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免付費專線 195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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