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息日出勤,時數要「實作實算」
2018 年修法後,休息日加班費按實際工作時數計算,不再有「做 1 小時算 4 小時」的規定。但單日總時數仍不得超過 12 小時。
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的倍率完全不同,別用同一個公式算。
時薪 = 月薪 ÷ 240(30 日 × 8 小時),這是勞動部的固定換算基準。
換算時薪 NT$
NT$
已超過單日 12 小時上限(第 32 條)。
同樣加 2 小時,三種日別差很多。
| 日別 | 時段 | 倍率 |
|---|---|---|
| 平日 | 前 2 小時 | 4/3 |
| 第 3~4 小時 | 5/3 | |
| 休息日 | 前 2 小時 | 4/3 |
| 第 3~8 小時 | 5/3 | |
| 第 9~12 小時 | 8/3 | |
| 例假日/國定假日 | 8 小時內 | 加發 1 日工資 |
| 超過 8 小時 | 5/3 |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……(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)
三個容易出事的地方。
2018 年修法後,休息日加班費按實際工作時數計算,不再有「做 1 小時算 4 小時」的規定。但單日總時數仍不得超過 12 小時。
例假日(每 7 日中的 1 日)除非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否則不得要求出勤。違反是直接開罰,不是給加班費就沒事。
單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可放寬到單月 54 小時,但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加班費的基礎是「每小時工資額」。月薪制的勞工,勞動部的算法是月薪除以 30 天、再除以 8 小時,也就是月薪 ÷ 240。這個數字再依加班的日別與時段乘上倍率,就是每一小時的加班費。
平日延長工作時間,前 2 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(時薪的 4/3 倍),再延長的 2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(5/3 倍)。休息日出勤是實際工作幾小時算幾小時:前 2 小時 4/3 倍、第 3 到 8 小時 5/3 倍、第 9 到 12 小時 8/3 倍。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出勤,前 8 小時要加發一日工資,超過的部分再按延長工時計算。
月薪 36,000 元的時薪是 36,000 ÷ 240 = 150 元。平日加班 2 小時是 150 × 2 × 4/3 = 400 元;加班 3 小時則多一小時的 5/3 倍,變成 400 + 250 = 650 元。同樣的人在休息日工作 9 小時,前 2 小時 400 元、第 3 到 8 小時 1,500 元、第 9 小時 400 元,合計 2,300 元。
兩者相差很大,所以不能拿平日的公式去算休息日或假日的加班費。
月薪如果已經包含固定的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,時薪的基礎通常要一併計入,只用底薪去算會少算。另外,加班時數依法要以「實際工作時間」計算,公司若約定加班一律換成補休,也必須是勞工同意,且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,要折算成工資發給。
勞動部的固定算法是月薪除以 240(30 天 × 8 小時)。如果月薪包含固定的津貼與加給,應該把經常性給與一起算進去再除以 240。
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,一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。單月延長工時上限是 46 小時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到 54 小時,但每 3 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加班可以換補休,但要經過勞工同意。補休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的,雇主必須按原本的加班費標準折算成工資發給,不能直接作廢。
國定假日勞工出勤,工資要加倍發給,前 8 小時等於再加發一日工資,超過 8 小時的部分按延長工時的倍率計算。
本區依 2026 年(2026-01-01 起)現行法規整理。 依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21 日公告與現行勞動基準法、勞工保險條例、全民健康保險法整理。 計算結果為依法定基準的推估,個案仍受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與勞資協商影響, 不構成法律意見。 有爭議時請洽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免付費專線 195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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