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1 條的五種情形
歇業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、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。這五種是「資遣」,要付資遣費與預告期。
新制每滿一年給半個月,上限六個月;舊制是一個月且無上限。
平均工資是離職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÷ 該期間總日數 × 30,包含加班費、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與。
應付資遣費
年資 年 × 個月 = 個月平均工資
已達新制 6 個月上限,超過的年資不再累計。
兩制差額 NT$ 。2005 年 7 月 1 日以後到職的勞工一律適用新制, 舊制欄位僅供跨制年資者對照。
新制與舊制差在哪。
| 勞退新制 | 勞退舊制 | |
|---|---|---|
| 法源 |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| 勞基法第 17 條 |
| 每滿 1 年 | 1/2 個月平均工資 | 1 個月平均工資 |
| 未滿 1 年 | 按比例計算 | 按比例計算 |
| 上限 | 6 個月 | 無上限 |
| 適用對象 | 2005/7/1 後到職者 | 2005/7/1 前到職且未轉換者 |
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,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……規定終止時,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)
什麼情況要付資遣費。
歇業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、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。這五種是「資遣」,要付資遣費與預告期。
勞工有重大違紀(如暴力、洩密、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)時,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也不必給資遣費。但要在知悉後 30 日內行使。
雇主違法在先(如積欠工資、違反契約),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。這是實務上很多雇主沒想到的地方。
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,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。逾期可處罰鍰。
本區依 2026 年(2026-01-01 起)現行法規整理。 依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21 日公告與現行勞動基準法、勞工保險條例、全民健康保險法整理。 計算結果為依法定基準的推估,個案仍受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與勞資協商影響, 不構成法律意見。 有爭議時請洽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免付費專線 1955。